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。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。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。 根据工作需要,国家能源局可以委托行业协会、科研单位及 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助开展电能质量信息统计、指标评价等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、及时、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、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。 电能质量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。
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、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、电网企业、电力用户对电能 质量问题的诉求,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。 根据工作需要,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、地方各级电力管 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协助开展电能质量问题分 析、检验测试等工作。
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、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 可对发电企业、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, 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:
(一)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;
(二)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,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 项做出说明;
(三)查阅、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和电子数据;
(四)调取、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。
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 意见建议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,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、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 正。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,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
(一)电能质量,是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,关系到 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(或运行)的电压、电流、频率的各种指标 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。电能质量指标包括电力系统频率偏 差、供电电压偏差、谐波(间谐波)、三相电压不平衡、电压波 动与闪变、电压暂升/暂降与短时中断等,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应符 合下列国家标准:
1. 《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》(GB/T 15945);
2. 《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》(GB/T 12325);
3. 《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》(GB/T 14549);
4. 《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》(GB/T 24337);
5. 《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》(GB/T 15543);
6. 《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》(GB/T 12326);
7. 《电能质量 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》(GB/T 30137);
8. 其他电能质量相关国家标准。
(二)干扰源,是指接入电力系统的对电能质量造成影响的 非线性、不平衡、冲击性发、供、用电设备或设施。
(三)电能质量监测,是指根据测量准确度要求,使用相应 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(便携或在线)测量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能质量指标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。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《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》(电综〔1998〕第 211 号)同时废止。